安新县芦庄石油经销处(普通合伙)安全现状评价

更新时间:2015-09-10 15:09:00点击次数:1779次字号:T|T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安新县芦庄石油经销处(普通合伙)

地理位置:安新县芦庄村

联系人:范搏辉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项目名称:安新县芦庄石油经销处(普通合伙)安全现状评价

简介:安新县芦庄石油经销处(普通合伙)位于安新县芦庄村,1995年建站,占地面积约1.64亩,经营类型: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范搏辉。现有职工5人,主要经营乙醇汽油(乙醇汽油乙醇含量10%、汽油含量90%,其化学性质与汽油相似,故以汽油的性质来分析)、柴油两个品种,储罐区设直埋卧式钢制储油罐5台,北侧与东北侧油罐现己封停,在用储油罐中包括:汽油储罐1台,单体容积为15m3,柴油储罐2台,单体容积均为15m3,属于三级加油站。加油区有10台单枪加油机,呈三排布置,其中中间2台、西南侧3台和东北侧1台加油机均己停用。

(三)现场勘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1、现场勘查人员:李欣、段玉哲;

2、现场勘查时间:2014226
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范搏辉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重大危险源分析结果

1、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序号

危害因素

     

设 备 或 装 置

 

 

 

 

加 油 机

1

危险因素

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

 

 

 

3

机械伤害

 

 

 

4

触电

 

 

 

 

5

火灾

6

坍塌

 

 

 

7

其它爆炸

8

有害因素

中毒

 

2、重大危险源分析结果:

该加油站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为汽油,汽油的临界量为200吨,该站汽油总储量为:15×0.75=11.25吨,远远小于其临界量。

所以该加油站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本次评价依据《河北省汽车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规定,对安新县芦庄石油经销处(普通合伙)的现场进行了检查评价,不合格项经整改后已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结合该站的实际情况和整改结果,本次评价结论:安新县芦庄石油经销处(普通合伙)安全现状符合安全要求。

建议:

1)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综合素质。

2)加强油罐、油管道、加油机等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维修工作,防止出现泄漏事故的发生。

3)明确工作程序,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做好各项记录。

4)对操作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防因油气积聚而发生事故。

5)为操作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操作人员按要求佩戴;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正确使用消防器材,采用正确的灭火方法,定期加以演练。避免因消防设施故障或使用不熟练而延误初期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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