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保定安泰评价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APJ-(冀)-013
2023年7月
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法定代表人:任志斌
技术负责人:王凤民
项目负责人:刘丽丽
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5月,注册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塘湖村,法定代表人为张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尾矿废渣制砖生产、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污泥、建筑渣土制砖生产、销售;城市污泥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执法函[2022]726号)及《关于开展应急减排措施和涉环保设施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2022〕276 号)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联动,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坚决杜绝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事故,坚决做到“不贰过”。通过全面开展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和设计诊断等安全治理,有效管控潜在风险,彻底消除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事故隐患。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保定安泰评价有限公司对其重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专项安全评估工作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和科学、公正、严肃的原则,自主开展专项安全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与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专项安全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采用科学、可靠、适用的安全评估方法,确保专项安全评估工作质量,有针对性的提出安全对策和措施,实事求是地得出专项安全评估结论。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我公司组织人员对该公司工艺设施、环保设施及涉及的物料等进行了现场勘查,搜集有关资料,查找、分析和预测环保设施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执法函[2022]72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要求,完成了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重点环保设施安全评估的专项安全评估工作。
在评估过程中,得到了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目 录
1.1评估目的 PAGEREF _Toc31437 \h 1
1.2评估范围 PAGEREF _Toc28390 \h 1
1.3评估程序 PAGEREF _Toc24946 \h 2
2.1依据的法律、法规 PAGEREF _Toc15837 \h 4
2.2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PAGEREF _Toc9465 \h 5
2.3标准、规范 PAGEREF _Toc1453 \h 6
2.4其他资料 PAGEREF _Toc18091 \h 8
3 环保设施概述 PAGEREF _Toc10965 \h 9
3.1公司基本情况 PAGEREF _Toc22425 \h 9
3.2所在地自然条件 PAGEREF _Toc6512 \h 9
3.3公司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总平面布置 PAGEREF _Toc16306 \h 10
3.4主要原辅材料和溶剂回收情况 PAGEREF _Toc32009 \h 12
3.5主要工艺 PAGEREF _Toc6747 \h 12
3.6企业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 PAGEREF _Toc20817 \h 15
3.7主要环保设备设施及生产工艺 PAGEREF _Toc4831 \h 17
3.8项目配套和辅助设施 PAGEREF _Toc8537 \h 21
3.9安全管理 PAGEREF _Toc10544 \h 22
4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PAGEREF _Toc12746 \h 25
4.1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依据 PAGEREF _Toc18896 \h 25
4.2主要物料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PAGEREF _Toc30130 \h 26
4.3总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PAGEREF _Toc14812 \h 26
4.4建(构)筑物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PAGEREF _Toc27358 \h 28
4.5自然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PAGEREF _Toc8331 \h 28
4.5本评估项目工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PAGEREF _Toc8664 \h 30
4.6 环保设备检维修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PAGEREF _Toc425 \h 34
4.7 安全管理缺陷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PAGEREF _Toc5887 \h 36
4.8重大危险源辨识分析 PAGEREF _Toc22733 \h 38
4.9事故案例分析 PAGEREF _Toc28002 \h 39
5 评估单元划分及评估方法选择 PAGEREF _Toc17244 \h 43
5.1评估单元划分原则 PAGEREF _Toc24880 \h 43
5.2评估单元划分结果 PAGEREF _Toc22430 \h 43
5.3采用的安全评估方法与评估单元的对应关系 PAGEREF _Toc14086 \h 43
5.4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方法介绍 PAGEREF _Toc31080 \h 43
6定性评估分析 PAGEREF _Toc22119 \h 45
6.1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单元 PAGEREF _Toc16681 \h 45
6.2环保设备设施单元 PAGEREF _Toc28950 \h 48
6.3公用工程及辅助单元 PAGEREF _Toc28770 \h 53
6.4安全管理单元 PAGEREF _Toc26165 \h 56
7安全对策及建议 PAGEREF _Toc1739 \h 60
7.1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的原则 PAGEREF _Toc18251 \h 60
7.2环保设施平面布置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PAGEREF _Toc26037 \h 61
7.3 环保设施工艺及设备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PAGEREF _Toc22184 \h 63
7.4 环保设施检修过程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PAGEREF _Toc7018 \h 64
7.5 有限空间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PAGEREF _Toc20930 \h 65
7.6 环保设施安全管理方面对策措施建议 PAGEREF _Toc32407 \h 66
(1)查找、分析和预测环保设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重点环保项目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2)提高环保设施本质安全化程度,避免选用淘汰的工艺流程以及不安全的设备、设施,避免系统中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缺陷,并提出减低或消除危险的有效方法。
(3)为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本报告通过对重点环保治理设施与安全装置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及其发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靠性和经济合理的对策措施,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本报告仅对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现有环保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评估对象: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建成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主要包括:脱硫系统、布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系统、烟囱、排气筒及配套压缩空气系统。
评估范围: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所涉及的总图布置及建(构)筑物、工艺流程、设备和设施、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安全管理等。
本次安全评估仅为厂区环保设施的安全评估,环保设施是否达标排放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厂区内除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外其它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储存设施以及厂外运输等不在此次评估范围内。
凡涉及项目消防、防雷、防静电、产品质量、检验检定等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检定验收的,本报告仅采用其检验检定结果。
安全评估程序参考《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要求,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辨;划分评估单元;选择评估方法;定性定量评估;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形成安全评估结论, 与企业交换意见;编制安全评估报告。
(1)前期准备阶段
明确被评估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
(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工程、系统的情况,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变化的规律。
(3)划分评估单元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的评估单元,为安全评估做准备。
(4)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单元的划分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项目进行评估。
(5)定性、定量评估
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评估单元和选择的评估方法,对工程、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估。
(6)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定性、定量评估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
(7)评估结论
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估结果,指出工程、系统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隐患,明确应重视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8)编制安全评估报告
依据安全评估的结果编制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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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全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程序见图1.3-1。
图 1.3-1 安全评估程序图
表 2.1-1 法律、法规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实施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2015.01.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27 日通过 |
2018.01.01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8 年修改) |
2018.10.26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通过 主席令第十八号 |
2018.12.29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号 |
2018.12.29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2021.04.29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2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2020.09.01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
2021.09.01 |
9.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
2007.06.01 |
10. |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 |
2011.01.01 |
11.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 |
2017.03.01 |
12.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
2018.05.31 |
13.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
2019.04.01 |
14.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2021.09.29 |
15.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2022.12.01 |
16.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 2 号 |
2018.07.01 |
17. |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 4 号 |
2021.03.01 |
表 2.2-1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实施日期 |
1.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改 |
2006.03.01 |
2.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0 号修改 |
2010.07.01 |
3.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8 号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修改 |
2019.09.01 |
4. |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
2011.07.11 |
5.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
2009.06.12 |
6.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
2013.01.15 |
7.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
2013.02.05 |
8. |
特种设备目录 |
质检总局 2014 年第 114 号 |
2014.10.30 |
9. |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 |
安监总厅管三〔2015〕80 号 |
2015.08.19 |
10.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安委[2020]3 号 |
2020.04.01 |
11. |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号 |
2020.05.30 |
12.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 |
应急厅函〔2020〕299号 |
2020.10.29 |
13.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2020 年 11 月 5 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21.01.01 |
1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 |
2021.12.30 |
15. |
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 |
冀环执法函〔2022〕726 号 |
2022.06.22 |
16. |
关于开展应急减排措施和涉环保设施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
冀环办字〔2022〕276 号 |
2022.06.28 |
17.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财资〔2022〕136 号 |
2022.11.21 |
18. |
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局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决定 |
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饭)>的公告,[2022]第8号 |
2023.01.01 |
19. |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
冀应急人〔2019〕50 号 |
2019.03.28 |
20.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冀安委办〔2019〕44 号 |
2019.08.02 |
21.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的通知 |
冀安委办〔2019〕49 号 |
2019.08.08 |
表 2.3-1 标准、规范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标准号 |
实施日期 |
1. |
《安全评价通则》 |
AQ8001-2007 |
2007.04.01 |
2.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GB50187-2012 |
2012.08.01 |
3.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
GB6441-1986 |
1987.02.01 |
4.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
GB15630-1995 |
1996.02.01 |
5.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
GB5083-1999 |
1999.01.02 |
6.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
GB7231-2003 |
2003.10.01 |
7.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
GB/T50046–2018 |
2019.03.01 |
8.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GB50140-2005 |
2005.10.01 |
9.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GB2894-2008 |
2009.10.01 |
10. |
《安全色》 |
GB2893-2008 |
2009.10.01 |
11. |
《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
GB/T 2893.5-2020 |
2020.10.01 |
12. |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 1 部分:总则》 |
GB39800.1-2020 |
2022.01.01 |
13.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 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 钢平台》 |
GB4053.3-2009 |
2009.12.01 |
14. |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
DB13/T5614-2022 |
2022.08.11 |
15.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GB50052-2009 |
2010.07.01 |
16. |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
GB50053-2013 |
2014.07.01 |
17. |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
GB50060-2008 |
2009.06.01 |
18. |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
GB/T13861-2022 |
2022.10.01 |
19.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GB50054-2011 |
2012.06.01 |
20.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
GB50055-2011 |
2012.06.01 |
21.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GB50057-2010 |
2011.10.01 |
22.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 年版) |
GB50011-2010 |
2011.05.01 |
23. |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
GB 55002-2021 |
2022.01.01 |
24.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GB50187-2012 |
2012.08.01 |
25.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
GB50974-2014 |
2014.10.01 |
26. |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GB50019-2015 |
2016.02.01 |
27.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
GBZ2.1-2019 |
2020.04.01 |
28.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
GB/T12801-2008 |
2009.10.01 |
29. |
《用电安全导则》 |
GB/T13869-2017 |
2018.07.01 |
30.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GB/T29639-2020 |
2021.04.01 |
31.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
GB/T8196-2018 |
2019.07.01 |
32. |
《通风除尘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
WS/T752-2015 |
2015.09.01 |
33. |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
HJ2020-2012 |
2013.01.01 |
34. |
《袋式除尘器 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
JBT8471-2020 |
2021.01.01 |
35. |
《布袋除尘器技术要求》 |
GB/T6719-2009 |
2009.10.01 |
36. |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
JGJ/T141-2017 |
2017.09.01 |
37. |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
HJ2000-2010 |
2011.03.01 |
38. |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
HJ2015-2012 |
2012.06.01 |
39. |
HJ 179-2018 |
2018.05.01 |
|
40.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 |
DL/T 1589-2016 |
2016.07.01 |
41. |
《湿式电除尘器运行技术规范》 |
JB/T 12990-2017 |
2018.01.01 |
42.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
DB13/ 2322-2016 |
2016.02.24 |
43.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9078-1996 |
1997.01.01 |
44.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9620-2013 |
2021.01.08 |
45.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 |
1997.01.01 |
46. |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
HJ2026—2013 |
2013.07.01 |
47.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 |
GB50016-2014 |
2015.05.01 |
48.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
GB55037-2022 |
2023.06.01 |
49.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
GB55036-2022 |
2023.03.01 |
50. |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
GB50014-2021 |
2021.10.01 |
51.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
GB50015-2019 |
2020.03.01 |
52. |
《烟囱工程技术标准》 |
GB/T 50051-2021 |
2021.10.01 |
53. |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50242-2002 |
2004.04.01 |
54. |
《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70-2010 |
2010.12.01 |
55. |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75-2010 |
2011.02.01 |
56.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
AQ3009-2007 |
2008.01.01 |
57.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
DB13/T 5023-2019 |
2019.08.01 |
58.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
GB/T 50493-2019 |
2020.01.01 |
59.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 |
TSG 08-2017 |
2017.08.01 |
60.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TSG 21-2016 |
2016.10.01 |
61.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
TSG21-2016/XG1- 2020 |
2021.06.01 |
62. |
《压力容器》 |
GB/T 150-2011 |
2012.03.01 |
63.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GB 50058-2014 |
2014.10.01 |
64. |
《安全评价通则》 |
AQ8001-2007 |
2007.04.01 |
2.4其他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新型建材砖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5月,注册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塘湖村,法定代表人为张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尾矿废渣制砖生产、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污泥、建筑渣土制砖生产、销售;城市污泥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的产品主要为标准砖和多孔砖,涉及使用的原辅材料主要为:炉灰渣、煤矸石、建筑渣土、石灰等。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修改),原辅材料及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定员20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
(1)地理位置
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塘湖村,加油站中心地理坐标:北纬39.2056530°,东经115.3663860°。
易县隶属河北省保定市,位于河北省中部,保定市西北部,太行山北端东麓。地理坐标东经114°51'-115°37',北纬39°02'-39°35'。易县总面积为2534平方公里。易县东北距北京120公里,东距天津190公里,南距保定市区85公里,西南距石家庄省会170公里,交通便利,四通八达。
(2)气象条件
易县属温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春季多风少雨,夏季炎热雨盛,秋季风清气爽,冬季寒冷干燥。境内年平均气温11.9℃。县内日照充足,年平均日照为2383.8h,为植物生长提供了充足光照。年平均降雨量565.8mm。最大冻土深度为55cm。境内冬季东北风最多,夏季西南风最多,4月至6月大风日数居多,年平均风速1.1m/s。雷暴日为30.7d,属于中雷区,主要发生在夏天雨季。
(3)水文
易县境内河流属海河流域,大清河水系北支上游。主要河流有拒马河、北易水河、中易水河、瀑河、漕河等。水质为重碳酸钙镁型,水中不含铁和锰,硬度为12-15德度,二氧化矽含量在0.5-18毫克/升以下。
根据对水质的分析,本地区地下水无侵蚀性,对建构筑物基础基本没有侵蚀作用。
(4)地质条件
易县地处太行山区向华北平原过渡倾斜地带,十分之七为山地,与定兴县相邻的高陌乡是全县唯一平原乡,平均海拔324米,地势由西向东下降明显,流水落差大,易患水灾;山体多为侵蚀、剥蚀、岩溶地貌。
(5)地震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修订),该地区基本地震烈度为7度,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建构筑物按地震烈度7度设防。
(1)地理位置、周边环境
该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塘湖村,中心位置坐标为北纬39.2056530°,东经115.3663860°。
厂区北侧为在建家具厂,南侧为源德建材,西侧为山地农田,东侧为一条乡村小路和养牛场。距离项目最近敏感点为318m塘湖村。
(2)总平面布置及环保设施布置情况
1)厂区平面布置
该公司厂区西北角为脱硫塔、静电除尘器、浆液池和配电室等;厂区子北角为生活区;厂区中部主要为隧道窑、细料车间、晾坯库、陈化仓、制砖车间、出砖台;厂区南部为原料库和破碎车间。
2)环保设施布置情况
①破碎机、滚筒筛方分别安装1套集气罩,废气分别经各自集气罩收集,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②给料机上方安装1套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③对辊机、搅拌机上方各安装1套集气罩,废气分别经各自集气罩收集,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与配料系统的给料机共用一个烟囱)。
④石灰仓上方设置1套集气罩,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
⑤隧道窑烧结、干燥废气经1套脱硫设备再经湿式电除尘系统,经1根40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总平面布置统筹考虑,总图布局及运输设计,保证工艺流程顺畅,运输合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3-1被评估项目涉及的建(构)筑物一览表
序号 |
评估装置 |
建构筑物名称 |
结构形式 |
层数 |
涉及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 |
备注 |
1 |
废气 处理装置 |
储灰罐(也称石灰仓) |
钢架 |
/ |
戊类 |
储存小颗粒粉状石灰 |
2 |
脱硫塔 |
钢架 |
/ |
戊类 |
|
|
3 |
石膏暂存处 |
彩钢 |
/ |
戊类 |
|
|
4 |
污水处理装置 |
沉淀池 |
钢筋混凝土 |
/ |
戊类 |
脱硫除尘循环水自动流到六个沉淀池中 |
5 |
反应器罐 |
钢构 |
/ |
戊类 |
浆料混合用 |
该公司包含废气处理装置及污水处理装置,其环保设施用到的主要原辅材料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滤袋 |
条/两年 |
6 |
|
2 |
石灰石 |
t/a |
1200 |
脱硫 |
3.5主要生产工艺
(1)工艺说明
该公司主要原辅料为炉灰渣、煤矸石、建筑渣土、石灰(脱硫用)等,主要产品为标准砖和多孔砖。
该公司采用一次码烧隧道窑烧结工艺生产页岩砖,隧道窑点火采用电力点火,利用电力使隧道窑升温,达到原料烧结温度,使其烧结成砖。
1)原料:该公司主要原料为尾矿、炉灰渣、建筑渣土、煤矸石,由自卸汽车加盖篷布运入,放在原料库内。原料卸料时有颗粒物产生,卸料在原料库中进行,卸料时喷水抑尘。
2)破碎、筛分:该公司炉灰渣、煤矸石入厂时粒径较大,均约为10cm,需要经过破碎机破碎。给料机将炉灰渣、煤矸石送至一级破碎机进行一级破碎,一级破碎后的炉灰渣、煤矸石经皮带送至滚筒筛,筛下物经皮带输送至细料车间进行配料;筛上物经皮带送至二级破碎机进行二级破碎,二级破碎后的物料部分经回料皮带输送至给料机,重新进行一次破碎,部分经皮带输送至滚筒筛进行筛分。破碎、筛分过程有颗粒物产生,在破碎机、滚筒筛上方分别安装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3)配料:原料经给料机配比,经输送带输送至对辊机。配料过程有颗粒物产生,给料机上方安装1个集气罩,收集废气送入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4)除石、破碎:除石、破碎所用设备为对辊机,原料第一次经过对辊机为除石,将核桃大小的石块筛选出来,备用;第二次经过对辊机为破碎挤压,将较大粒径的原料及除石产生的石块挤压,破碎成小粒径物料。除石、破碎挤压过程中有颗粒物产生,在对辊机上方安装集气罩,共安装2套集气罩,收集废气送入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与配料共用一个烟囱)。
5)一次搅拌:物料经输送带输送至搅拌机,加水进行搅拌,一次搅拌的目的是使混合物料具有可塑性。该公司搅拌加料过程中有颗粒物产生,在搅拌机上方安装1套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除石、破碎废气共用1套除尘器),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简排放(与除石、破碎共用一个烟囱)。
6)陈化:搅拌好的物料经输送带运送至陈化仓陈化,由布料机按一定规律,将物料均匀地分布在陈化库内,陈化时间为7天,陈化的作用是使混合物料进一步疏解,水分在物料中充分做布朗运动,水分充分掺入到混合料内部,提高混合物料水分均化程度,增加其可塑性,提高成品品质。
7)二次搅拌:陈化后的物料利用多斗给料机将物料运送至输送带上,物料进入搅拌机进行二次搅拌,使物料充分混合均匀并成为松散颗粒物。
8)挤出成型、切条、切坯、码垛:搅拌均匀的物料经皮带输送机送至全自动制砖机,制砖机排除物料空隙中的空气,提高物料密度,通过机械挤压,可使成型的坯体致密,提高强度,挤出后的坯料经表面处理后,由自动码坯系统按照设定的规格由切条机、切坯机分别完成切条、切坯,并自动将砖坯码至窑车上。全过程均为机械自动化。
9)静停:码装完成的窑车,由摆渡车摆放到晾坯库存放,检验砖坯的尺寸、形状,待初检合格后,摆渡到隧道窑入口处。
10)干燥、烧结:将窑车由液压顶车机送入窑内进行干燥-烧结-冷却,烘干系统的干燥介质是烧结区隧道窑烟热,干燥送风温度90℃~130℃,离心风机将热气体送入隧道窑干燥室内,热气体由顶部及砖垛两侧吹送到湿坯表面,通过干燥的砖坯的含水率控制在6%以下,干燥好的砖坯直接送入烧结系统,烧结时间40h,烧成温度为950℃~1050℃,为满足烧结温度,该公司用热采用电加热,冷却系统通过冷却带末端的冷风机进入窑内的空气进行冷却。冷却制品后变热的热空气,一部分由热风机抽出供干燥砖坯使用,一部分进入烘焙带作助燃使用,经冷却的砖坯由摆渡车摆渡到出砖台,检验合格后外售。原料烧结过程中有废气产生,隧道窑废气经1套脱硫除尘塔处理后,经湿式电除尘,最后通过1根40m高排气简排放。
(2)工艺流程图
3.6企业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
(1)废气
1)原料破碎、筛分废气
该公司炉灰渣、煤矸石破碎、筛分在破碎车间进行,在破碎机、滚筒筛方分别安装1套集气罩,废气分别经各自集气罩收集,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2)原料配料废气
该公司配料在细料车间进行,给料机上方、对辊机、搅拌机上方各安装1套集气罩,废气分别经各自集气罩收集,经同1套袋式除尘器(与破碎共用一套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3)原料除石、挤压破碎、一次搅拌废气
该公司原料除石、破碎、一次搅拌在一次搅拌车间进行,给料机上方、对辊机、搅拌机上方各安装1套集气罩,废气分别经各自集气罩收集,经同1套袋式除尘器(与破碎共用一套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4)隧道窑废气
隧道窑烧结、干燥废气经1套脱硫设备再经湿式电除尘系统,经1根40m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
该公司抑尘用水、搅拌用水随产品带走或蒸发;脱硫除尘塔除尘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用污水,其中80%泼洒厂区地面抑尘,20%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淘外运做农肥。
(3)固体废物
表3.6-1 该公司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来源 |
名称 |
固废种类 |
处置措施 |
1. |
袋式除尘器 |
除尘灰 |
一般固废 |
回用于二次搅拌 |
2. |
对辊机除石工序 |
废石 |
一般固废 |
回用于对辊机挤压破碎工序 |
3. |
切皮切条工序 |
下脚料 |
一般固废 |
回用于二次搅拌 |
4. |
检验工序 |
废砖坯 |
一般固废 |
回用于破碎工序 |
5. |
脱硫除尘塔 |
脱硫石膏 |
一般固废 |
回用于二次搅拌 |
6. |
除尘灰 |
一般固废 |
回用于二次搅拌 |
|
7.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 |
3.7主要环保设备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工艺
(1)主要设备设施见下表
表3.7-1 主要环保设施、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与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材质 |
备注 |
一、破碎、筛分工序 |
||||||
1 |
袋式除尘器 |
|
2 |
套 |
钢板 |
|
2 |
引风机 |
|
2 |
套 |
钢板 |
|
3 |
空压机 |
|
1 |
个 |
钢板 |
|
4 |
储气罐 |
1m3 |
1 |
个 |
钢板 |
|
二、配料工序 |
||||||
5 |
袋式除尘器 |
|
1 |
套 |
钢板 |
|
6 |
引风机 |
|
1 |
套 |
钢板 |
|
7 |
空压机 |
|
1 |
个 |
钢板 |
与搅拌工序共用一套空压机与储气罐 |
8 |
储气罐 |
1m3 |
1 |
个 |
钢板 |
|
三、搅拌工序 |
||||||
9 |
袋式除尘器 |
|
1 |
套 |
钢板 |
|
10 |
引风机 |
|
1 |
套 |
钢板 |
|
四、石灰石料仓 |
||||||
11 |
袋式除尘器 |
|
1 |
套 |
钢板 |
|
五、隧道窑 |
||||||
12 |
脱硫塔 |
|
2 |
个 |
钢板 |
|
13 |
引风机 |
|
4 |
套 |
钢板 |
|
14 |
湿式除尘器 |
|
1 |
套 |
钢板 |
|
15 |
空压机 |
|
1 |
个 |
钢板 |
|
16 |
储气罐 |
1m3 |
1 |
个 |
钢板 |
|
六、辅助用工程 |
||||||
17 |
排气筒 |
大于15米 |
3 |
个 |
钢筋混凝土 |
|
18 |
排气筒 |
40米 |
1 |
个 |
钢筋混凝土 |
|
(2)主要环保设施运行原理及工艺简述
1)粉尘处理装置运行原理
破碎、筛分、配料、搅拌等设备上方安装吸风罩收集粉尘,汇入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
工作原理:当含尘气体进入袋式除尘器通过滤料时,粉尘被阻在滤料表面,除尘后气体则只透过滤料的缝隙排出,完成过滤过程,完成过滤的主要有纤维过滤、薄膜过滤和粉尘层过滤。袋式除尘器是纤维过滤,薄膜过滤与粉尘层过滤的组合,它的除尘机理是筛滤、惯性碰撞、钩附、扩散、重力沉降和静电作用等效应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粉尘被滤袋过滤普集,除尘后气体从下部排出。
2)脱硫塔脱硫原理
①隧道窑的烟气脱硫系统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
隧道窑产生的烟气各自经引风机出口的挡板门后汇总进入脱硫吸收塔与浆液接触反应,经湿气除尘气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
②脱硫剂制备系统
脱硫石灰由专用罐车配送,直接压至储灰罐中;该厂配有一套自动一体化设备,设在地面以下,与脱硫塔形成落差。脱硫塔出来的脱硫除尘循环水,自流进入一体化设备的反应器罐内,石灰由自动添加设备根据该一体化设备操控平台显示仪上的数据,将石灰按实际需要的量加入此反应罐中,反应罐中的石灰经曝气、过滤由压滤泵抽至压滤机,挤压出的石膏定期清理至细化车间搅拌制坯,过滤后的循环水进入净化池,自动添加催化剂LH1、LH4处理后,失活的循环水重新恢复活性,经沉淀、氧化、催化还原等过程处理后,制取的脱硫除尘循环水自动流到六个(a5mxb4mxh4m)沉淀池中,梯阶沉淀后由水泵抽入脱硫除尘塔循环使用,无废水外排。
③吸收塔系统及氧化系统
吸收塔系统由吸收塔、氧化风机、除雾器、浆液循环系统、搅拌器组成;在吸收塔内将同时完成SO2的溶解、与石灰石浆液的反应、亚硫酸钙的氧化、石膏的结晶等过程。
塔上部为洗涤、吸收区,该区域布置有喷淋层,浆液循环泵将循环浆液送入喷嘴喷淋,浆液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烟气逆流接触后,除去烟气中的烟尘、溶解液脱出烟气中的SO2,并与CaCO3发生化学反应而被吸收,产生CaSO3向下汇集至吸收塔的下部。吸收塔下部分为氧化区和结晶区。在氧化区,氧化风机向氧化区浆液鼓送空气,利用其中的O2将CaSO3氧化成CaS04。石膏浆液由结晶区排出的石膏浆液排出泵送至石膏旋流站。在吸收塔上部设置三层除雾器,以除去脱硫净化后烟气夹带的液滴和粉尘,脱硫后的净烟气由塔顶引出,经出口挡板进入出口烟道,从烟囱排出。
烟气中SO2的脱除效率取决于供给吸收塔吸收剂的量和结晶区浆液的pH值。根据烟气中SO2量的变化来调节吸收剂的加入量和循环浆液的pH值,获得脱硫效率。
氧化空气由罗茨风机提供,氧化空气通过搅拌器侧面的喷枪将氧化气输送到吸收塔浆液区内。这样送入的氧气将会很好地分配于浆液中,以便将亚硫酸盐氧化成硫酸盐。
④石膏处理脱水系统
本工程的石膏脱水系统为公用系统,吸收塔浆池内的浆液通过石膏排出泵送入石膏浆液旋流器,通过旋流器溢流分离出浆液中较细的固体颗粒(细石膏颗粒、未溶解的石灰石和飞灰等),再由真空皮带脱水机脱水。脱水后的石膏暂时存放于脱水设施下方坑中,再收铲车将脱水后的石膏铲出,回用于二次搅拌。
3)湿式除尘系统
湿式电除尘器的集尘极(阳极)为蜂窝式,材质采用导电玻璃钢。外壳为碳钢内衬玻璃鳞片防腐,厚度3mm。总体结构分为:冲洗系统、上下气室、电绝缘箱、电晕电极系统、气体分布装置、阳极系统、阴极系统、电器装置等部分。设备正常运行满足≤10mg/Nm3排放要求。
湿式电除尘器(WESP)一体布置于脱硫塔后端,烟气从WESP的底部进入,经电场区进一步去除细微颗粒与雾滴后,从WESP出口烟道经土建烟囱排出,达标排放,收集的悬浮液体及冲洗水排入脱硫塔系统。
湿式电除尘器的工作原理是:金属放电线在直流高电压的作用下,将其周围气体电离,使粉尘或雾滴粒子表面荷电,荷电粒子在电场力的作用下向收尘极运动,并沉积在收尘极上,水流从集尘板顶端流下,在集尘板上形成一层均匀稳定的水膜,将板上的颗粒带走。因此,湿式电除尘器与干式电除尘器原理基本相同,都要经历荷电、收集和清灰三个阶段,都是高压电晕放电使得粉尘荷电,荷电后的粉生在电场力的作用下到达集尘板管。最大的区别在于清灰方式的不同,湿式电除尘器采用液体冲刷集尘极表面来进行清灰,使粉尘随着冲刷液的流动而清除。
其工作原理如图:
(1)用电负荷
该公司所在厂区生产及生活用电负荷为三级。
(2)电源
该公司所在厂区用电由塘湖村供电系统引入厂内变压器,本次环保设施用电电源引自厂区供电设施。
3.8.2防雷电接地
该公司接地方式采用TN-S接地形式。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雷及防静电接地采用联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配电系统的雷电过电压保护: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其接地线与变压器金属外壳连接在一起接地;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电涌保护器,其接地线与变压器金属外壳连接在一起接地。
穿线保护管及电缆铠装金属外皮在进户处与接地网连接。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保护接地,采用-25×4热镀锌扁钢就近接地。
在烟囱上设有环形接闪带,并单独设有引下线与接地网相连。
由邢台市襄云防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厂区内环保设施及配电室,进行了防雷检测,并出具了防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邢雷[检]字第XT131520230627-32号。
3.8.3给排水
(1)给水
用水包括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绿化用水,新鲜水由厂区自备水井供给。
生产用水主要为脱硫除尘塔循环用水,不外排。
(2)排水
该公司抑尘用水、搅拌用水随产品带走或蒸发;脱硫除尘塔除尘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用污水,其中80%泼洒厂区地面抑尘,20%排入厂区旱厕,定期清淘外运做农肥。
3.8.4消防
厂房四周设有道路环绕,满足消防、生产对道路交通的要求。
环保设施周围设置有灭火器,已按要求配备。
表3.8.4-1灭火器材一览表
放置区域 |
类型 |
型号 |
数量(具、个) |
备注 |
破碎工序 |
干粉灭火器 |
4kg |
4 |
|
脱硫塔 |
干粉灭火器 |
4kg |
4 |
|
袋式除尘器 |
干粉灭火器 |
4kg |
4 |
|
表3.8.4-2消防栓情况一览表
设施名称 |
设置地点 |
数量(个) |
规格 |
备注 |
消防水池 |
南机房 |
1 |
1.5X2X1.5m |
|
消防水池 |
北机房 |
1 |
1.5X2X1.5m |
|
消防水池 |
脱硫除尘塔下方 |
1 |
直径3X高3m |
|
消防泵 |
脱硫除尘塔下方 |
4 |
|
|
消防栓 |
脱硫塔附近、制砖车间、细料车间、生活区等处 |
6 |
|
|
3.9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该公司现有员工20人,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公司重点环保治理设施与产生废气、废水的相应设备同步运转,为设施所在区域装置的一部分,并纳入生产装置系统统一管理,不再新增工作人员,由生产岗位人员进行运行管理。环保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依托公司原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对老员工进行了“四新”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该公司建立了“三项制度”,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能涵盖所有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缺少《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除尘操作规程”、“脱硫操作规程”等环保设备操作规程,后期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完善“三项制度”。三项制度目录见附件。
(3)应急管理情况
公司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应急预案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要求。
(4)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该公司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立“双控”手册,但未对环保设施进行相关辨识,环保设施未悬挂风险告知卡及相关的安全警示标识。公司建有《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企业对危险源点定期进行检查。
(1)事故分类依据
根据对同类生产企业劳动安全状况的调查和该公司项目简介的分析,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方法,对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并将危险、有害因素与可能造成的事故相对应。
(2)危险化学品辨识依据
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666号修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对建设项目中的原料、产品中涉及、存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
(3)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22)对该公司潜在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
(4)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7〕83号)的规定,对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对该公司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进行分析。
(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厂区选址、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
该公司环保装置为粉尘、废气处理装置,使用的原辅料主要为石灰石、压缩空气。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修改),该公司为环保装置,废气中不含危险化学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修订),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辨识,不涉及易制爆化学品。
4.3.1选址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若不能完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未按地震烈度要求设防等措施时,则会因自然条件的不良影响造成设备、建筑损坏。
选择下列地段和地区为厂址,有可能造成设备损坏、建筑物倒塌以及由于上述事故引起的事故。
1、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爆破危险范围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厂区选址不属于上述区域,该公司所在地地质条件能够满足该公司建设需要。
4.3.2总平面布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所在建筑与周边厂房或环保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会进一步造成事故扩大,同时不利于应急救援抢救以及疏散;环保设施区域及环保设施所在建筑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发生事故时会影响事故救援以及应急疏散;环保设施管道布置时未考虑通过道路时的净空高度可能会导致管线损坏,发生泄漏事故;若环保装置布置的管道未预留检维修通道,造成检维修空间狭小,易引发物体打击等事故。
该公司平面布置按照功能进行了分区,保持了安全间距,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4.3.3周边环境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该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塘湖村,中心位置坐标为北纬39.2056530°,东经115.3663860°。
厂区北侧为在建家具厂,南侧为源德建材,西侧为山地农田,东侧为养牛场。距离项目最近敏感点为318m塘湖村。
公司环保设备均位于生产设备附近,正常生产时废气治理设施、脱硫设施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为设施所在区域装置的一部分,若公司环保设备运行发生故障,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若生产设备出现故障,会影响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正常情况环保设施周边设备一般不会对本项目环保治理设备产生影响。
(1)若环保设施耐火、强度、刚度不足,易发生坍塌事故。环保设施所在建筑耐火等级、结构、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设置若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会进一步造成事故扩大。
(2)构筑物地基处理未充分考虑地质情况、上部建、构筑物形式、荷载大小及抗震等级等,可能会导致地基沉降、房屋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3)构筑物未设置合理通风,易造成现场工作人员中毒和窒息事故。
(4)构筑物未安装避雷设施,有可能因雷击造成建(构)筑物损坏或人员伤亡。
(5)钢平台、梯子、护栏设计、选材不当,腐蚀严重、焊接不牢靠或年久失修,均可能会导致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
(6)构筑物内存在用电设备,电缆、电线设计不合理或维护不当,还可能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7)建筑物的采光如果考虑不充分,工作场所采光不好,作业人员容易误操作,造成事故的发生。
该公司的主要建筑物防火等级及防火间距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1)地震
地震是一种能产生巨大破坏作用的自然现象,尤其对建(构)筑物的破坏作用明显,作用范围大,进而威胁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由于该公司地域的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如果该公司的建(构)筑物抗震等级未按此要求设防,尤其是生产性建(构)筑物达不到此防震要求,存在着因地震可能发生建(构)筑物破坏、坍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危险。
该公司建构筑物按地震烈度7度设防,因此地震对该公司的影响不大。
(2)不良地质
易塌陷地段、易形成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对建筑物的破坏作用较大,甚至影响人员安全。如果建设项目地处不良地质地段,不良地质将对建设项目的建(构)筑物、设备及人员产生威胁。
该公司所在区域属平原地形,地势平坦开阔,地形相对简单。因此不良地质对该公司的建(构)筑物、设备及人员威胁不大。
(3)雷击
雷击能破坏建筑物和设备,并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将厂址选在雷击多发区,可能发生雷击引起火灾事故。雷击危害的偶发和不可预见性很强,建设项目的建(构)筑物防雷设施不完善,有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该公司选址未处于雷电多发区,且该公司各建(构)筑物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安装了防雷设施,因此雷击对该公司的影响不是很大。
(4)温度
高温和夏季日晒造成设备温度上升,增加环保设施废气泄漏危险;高温可能导致作业人员中暑或其它身体不适,并可能造成误操作。低温可能冻坏设备、管线,引发事故;可能造成现场作业人员冻伤。为防设备管道等损坏,对相关设备及管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温或保冷措施,因此温度对该公司的影响不是很大。
(5)大风、雨雪、洪水
大风对公司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影响比较大,如果建(构)筑物的结构及等级达不到要求,有可能导致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的坍塌。
如果公司处于雨雪天气较多的地带,长期的雨雪天气也可能导致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的坍塌。
雨季可能发生洪涝灾害,使厂区淹水,由此可能引发二次事故。
该公司未处于风、雨雪多发区,风、雨雪季节相对适宜;该公司地势较平坦,四周围地势开阔,厂内外排水设施良好,未发生过内涝灾害。大风、雨雪、洪涝对该公司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易县不存在极度恶劣的气候条件、自然条件和地质条件,自然条件对该公司的生产影响较小。
(1)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1)电气火灾:环保设备设有一定量的电力电缆,这些电缆分别连接着各个用电设备。电缆自身故障产生的电弧、附近发生着火、短路或超负荷等可引起电力电缆火灾由于电气设备过载、短路、过负荷、老化、因散热不良、保护装置失效、维护不好、粉尘堆积影响散热可引发火灾;过载时的电流强度大,接触不良,接触处的电阻大,会导致过热而引发电气火灾。
2)废气处理装置若未设置防雷设施,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2)机械伤害
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卷入、绞、碾、割、刺入等伤害。
工艺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转动设备如:引风机、泵类等。若设备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或人员检修不当、操作失误、安全防护措施损坏等,可能引起人员机械伤害事故。
在设备运转过程中,进行拆卸、紧固螺栓、拆开机身、向运动部位加油擦拭、从机械上方跨越、隔机取物等使人的肢体、衣服、工具与机械接触或进入机件运动范围,有发生机械伤害的危险;转动设备未加防护罩容易造成机械伤害。
在安装、维修中某些设备的快速转动部件、快速移动部件、摆动部件、啮合部件等,若缺乏良好的防护设施,有可能伤及操作人员的手、脚、头及身体部位。
(3)触电
触电是指电流流经人体或带电体与人体间发生放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
1)触电种类
触电包括电击、电伤以及触电引起的二次事故。
电击是电流通过人体内部,破坏人的心脏、肺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极易引起死亡;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正常状态下带电的带电体时发生的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在故障状态下意外带电的带电体的时发生的电击。
电伤则是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形成的伤害。
触电引起的二次事故是指人体触及的电流较小,一般小于摆脱电流时由于电流刺激而引起肌肉、关节振颤、痉挛而坠落、摔倒造成的伤害,其后果不明朗,可能对人员造成更大伤害。
2)触电伤害途径
该公司使用的电气设备及相应的输配电缆,如防护设施缺陷或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或者开关线路等电气材料本身存在缺陷、绝缘性能下降、设备保护接地失效、工作人员违章作业、非专业人员违章操作、个人防护缺陷等,可引发触电事故。
高压方面带负荷拉隔离开关;工作时不验电、不挂接地线、不戴绝缘手套;巡视设备时不穿绝缘靴等引起的事故。
(4)高处坠落
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高处作业指距地面2.0m以上高度的作业。
操作平台防护栏未焊接牢固,操作人员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可能导致工作人员高处坠落。
因设备安装等原因,栏杆拆除后没有及时恢复;人员误操作等原因,人员高处作业时意外跌落而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检修人员现场作业时,若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会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登高作业防护不当,工作场所、平台、楼梯采光不良,人员操作失误等都可能会造成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5)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中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该公司环保设备设备上的边角废料、遗忘的工具等,在外力作用下,从高处落下造成人员的物体打击,另外工作人员不戴安全帽,更容易造成人员的伤害。
劳动组织不合理、作业不规范也可导致物体打击。
(6)坍塌
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陷落和倒塌事故,如堆置物倒塌等。
该公司设有排气筒、烟囱等高大构筑物,如果基础不牢固,或重心不稳,可能造成上述构筑物坍塌,造成设备损坏,甚至人员伤亡。
(7)粉尘伤害
环保设备运行过程中,如果除尘设备破损或工作不正常,造成粉尘不能及时清除,人员吸入粉尘,就会引起肺部组织纤维化、硬化,丧失呼吸功能,导致肺病甚至尘肺病。粉尘还会引起刺激性疾病、急性中毒或癌症。
(8)中毒和窒息
若作业人员检修过程中未对设备进行吹扫置换,密闭、狭小、受限的空间内检测氧气浓度,作业地点通风不良,阀门关闭不严,操作不当,监护不力,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或安全防护用品损坏等都可能造成窒息事故。
(9)车辆伤害
运输车辆在厂内行驶因观察不清、判断不准,可能造成车辆冲撞、挤压碾轧的车辆伤害事故。
(10)淹溺
浆液池等如未设置防护设施或设施损坏,人员掉入池中导致淹溺伤害。
(11)容器爆炸
反吹气源压缩空气储罐在使用过程中,超压而发生的爆炸。因设计、制造缺陷,安全阀、压力表未及时进行法定检测,失灵、损坏导致容器内压力越过额定值;人员误操作或违章操作;压力容器未定期检验、维护,均可引起容器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设施设备破坏。
(12)其他伤害
泵、风机等运转过程中产生噪声,如果作业人员未佩戴噪声防护用品或佩戴不正确,会受到噪声与振动的危害。
构筑物地基处理未充分考虑地质情况、荷载大小及抗震等级等,可能会导致地基沉降、构筑物坍塌等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该公司环保设备运行工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坍塌、淹溺、粉尘、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其他伤害。
检维修期主要存在交叉作业较多,涉及人员、设备较多,如果管理不到位可能引发多种伤害。
(1)触电
检维修过程中若存在如下因素,可能会引发触电事故。
1)操作错误
检维修电工、电气设备调试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防护缺陷
配电箱等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无防雨、防潮设施;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地或接零,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设备维修时,配电室开关未挂“禁止合闸”警示标志,可能会造成维修人员触电。
由于防护标志缺陷,检维修人员在配电室中存在交叉作业,可能误入带电间隔、误碰带电设备。
4)设备、设施缺陷
电气设备、电气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绝缘破损漏电;乱拉乱接临时线,或作业现场电线架设不规范、拖地等,线路与金属物接触、车压等绝缘破损漏电。配电箱不装门、锁,配电箱出线混乱,用铜线做保险丝,并一闸控制多机等。
(2)火灾
1)监护失误
检维修期间,经常使用电焊、气焊,进行焊接作业的工作人员若无证上岗,操作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监管人员疏忽,可能会引发火灾事故。
2)操作错误
工地违章安装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线路,随时都会出现超负荷运行的情况,而且现场线路移动多,防水不良,致使电气线路极易发生短路、漏电产生火花、违章动火等,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
3)防护缺陷
没有配备消防器材或灭火器过期失效等,失去了初期火的扑灭时间,可能酿成重大火灾。
(3)高处坠落
1)操作错误
高处作业人员未按操作规程作业、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在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等,易导致操作人员从高处坠落造成伤害。
2)防护缺陷
脚手架,临时高处平台等没有设置邻边防护隔栏等,易导致高处坠落事故。
(4)中毒和窒息
依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应急厅函【2020】299号)辨识,该公司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有石灰仓、脱硫塔、袋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水池、事故池、烟囱、烟道、隧道窑等。内部检维修作业中应重点进行防护。
如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审批、现场无制定人员监护、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未严格执行“先通风,在检测,后作业”的要求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等,易导致操作人员中毒窒息。
综上所述,检维修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指挥错误、操作错误、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监护失误、恶劣气候与环境、作业场地狭窄等,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为触电、火灾、高处坠落、中毒窒息等。
(1)如果公司组织机构不合理,职能交叉或缺失,不仅运行效率低下,而且在隐患整改方面推诿扯皮,可能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如不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就可能由于指挥不当或应急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影响范围扩大。
(3)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企业管理文件未制定或制定不完善,在管理中可能因无章可循造成事故;职工不知道怎样操作和应急处理,或虽有安全管理制度,但执行不力,奖罚不明,有章不循,引发安全事故。
(4)操作和管理人员不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就不能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在生产和操作过程中发生操作失误,发生事故。
(5)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甚至不能保证基本的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各种事故。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果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未监督隐患及时整改完成,不能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行,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7)若企业未将环保设施纳入双重预防机制管理,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等。
(8)若企业未建立环保设施台账,或者台账未完全包括设施部位、风险因素、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对环保设备的管理不重视,可能会发生其他事故。
(9)若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时人员未能定期进行巡视,治理设备故障可能会造成废气泄漏,作业人员盲目作业,作业人员巡检废气治理设施过程中,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
(10)企业未定期对环保设施的防雷接地设施进行检测,可能造成触电事故的发生。
(11)虽然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演练情况落实的不好,易导致职工在事故应急救援时产生过度紧张等心理性危险有害因素,指挥错误、操作错误及其它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救援工具不合适等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1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或有应急器材不注意维护,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扑救,会造成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是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生产单元是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储存单元是指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储罐区以储罐防火堤为界限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临界量是指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
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表1、表2中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
式中: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
本次评估范围内环保装置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不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005年9月17日9时20分左右,北京某企业的外壳分厂轰轰两声巨响,3号抽尘仓发生爆燃,强烈的爆炸气体冲击波和火焰向四周传播,引燃了4号抽尘仓,爆燃点周边20m范围内部分厂房和设施损坏,由于是周六,部分分厂加班,爆燃区域无人,未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在油漆木制件砂、磨、抛的工艺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树脂漆粉尘,汇集于除尘系统中,且系统内风量未达到设计要求,具备了粉尘爆炸的第一个条件。在除尘系统中的管道内,管道内壁产生细小粉尘结成的尘垢,树脂漆粉尘在风道内运动,粉尘颗粒之间或粉尘颗粒与有尘垢的管壁之间会发生互相碰撞和摩擦,这种相互之间反复接触和分离会发生电子转移,致使粉尘和管壁分别带上不同极性的静电。通过现场分析,树脂漆粉尘布袋除尘器发生静电|燃弓|爆的可能性是最大的。此外,金属撞击,电气伙花导致树脂漆粉尘爆炸也是有可能的。但是由于现场调查时没有发现足够的证据,对此不能做出肯定结论。
此次事故是一起由企业为粉尘危险认识不到位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日常使用时,除尘系统要确保一定的控制风量,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及时清理抽尘仓粉尘,使粉尘浓度处于爆炸危险范围之外。
(2)接地是防静电危害的主要措施,通风管道和抽尘仓应进行可靠的电气接地。
(3)根据此次事故抽尘仓爆燃冲击波的威力来看,抽尘仓应设有足够泄压面积的泄压装置,真正起到泄压的作用。
(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救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抽烟、动火。
案例二:某公司除尘器高处坠落事故
(1)事故经过
2021年12月31日下午,项目负责人张某某安排孙某、王某某、祁某某三人小组在静电除尘器顶部施工。15时20分左右,孙某在除尘器顶部边缘施工时不慎滑倒,从16.9米高的除尘器顶部坠落到距地10.2米的楼梯护栏(高1.2米)上,经二次撞击后坠落至地面。在地面施工的张某某听到响声后上前查看,发现孙某嘴部流血,意识模糊,身体动弹不得,身上没有穿戴安全带,安全帽掉落在身边,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由于受伤人员伤势伤情不明,恐造成二次伤害,现场人员未采取对伤者实施挪移和送医措施。15时40分左右120急救车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对伤者进行抢救后宣布伤者已无生命体征,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孙某在静电除尘器顶部施工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失足坠落时没有得到安全带的保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绿鼎公司作为回转密烟气电除尘器设备制造及安装的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埋下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集美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能有效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督促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张某某,作为绿鼎公司派驻集美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检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赵某某,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能有效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督促承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3)防范措施
1)绿鼎公司召开事故警示会,教育员工遵章守纪,认真剖析事故原因,深刻接受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2)集美公司联合承包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本报告内提出的问题要切实整改到位,落实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集美公司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集美公司和绿鼎公司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4)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局)对集美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要求集美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以及事故教训总结书面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局)。
选择安全评估方法应遵循充分性、适应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根据被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估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估单元:
1、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2、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
3、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估单元。
根据以上原则,结合该公司实际状况和评估的需要,对该公司共划分为4个单元进行评估,即
1、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评估单元。
2、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符合性评估单元。
3、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评估单元。
4、安全管理评估单元。
评估方法和评估单元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表5.3 评估方法与评估单元对应表
序号 |
评价单元 |
评价方法 |
1 |
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评估单元 |
安全检查表 |
2 |
工艺装置评估单元 |
安全检查表 |
3 |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评估单元 |
安全检查表 |
4 |
安全管理评估单元 |
安全检查表 |
本报告采用安全检查表进行评估。
安全检查表是系统安全工程中用于查找各种潜在事故隐患的一种最基础、最简便、最被广泛应用的安全评估方法。
通过事先对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对象的详尽分析和充分讨论,依据同类企业、行业事故统计资料案例,按与该公司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编制安全检查表,并对类比装置的现场(或设计文件)、过程设计、装置条件、实际操作、维修等进行详细检查,可预测该公司在运行期间可能存在的缺陷、疏漏、隐患,发现该公司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据此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优点:安全检查表可以充分的利用规范、标准,对被分析评估对象进行完整的检查,检查完整不漏项。检查的内容,可先列出正确的内容,综合分析直观、清楚。安全检查表法是系统分析过程,认识比较深刻,有利于发现危险有害因素。
本单元采用安全检查表对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单元进行检查,安全检查表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等编制。
序 号 |
检查内容 |
依据标准或规范 |
检查情况 |
结论 |
备注 |
一、选址 |
|||||
1. |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3.0.1条 |
该公司在公司现有厂区内设置,设备布置满足防灾、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
符合 |
|
2. |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3.0.6条 |
水源、电源满足需要。 |
符合 |
|
3. |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3.0.7条 |
该公司不散发有害物质,未处于窝风地段。 |
符合 |
|
4. |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不宜靠近、穿越人口密集的区域,布置于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
《大气污染治理工 程技术导则》 (HJ2000-2010) 第4.8条 |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不靠近、穿越人口密集的区域,布置于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
符合 |
|
二、总平面布置 |
|||||
5. |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4.1.1条 |
总体规划符合要求。 |
符合 |
|
6. |
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处理措施。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4.1.5条 |
该厂按要求对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物质进行处理。 |
符合 |
|
7. |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 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5.1.2条 |
车间的布置符合要求。 |
符合 |
|
8. |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 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 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 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 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5.1.4条 |
厂区内主干道两侧及主要出入口、厂房周围进行了绿化,竖向设计满足生产、运输、自然地形等要求,厂区通道宽度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
符合 |
|
9. |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5.1.6条 |
厂区、厂房有良好的采光及通风条件。 |
符合 |
|
10. |
总平面布置应采取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的规定。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第5.1.7条 |
该厂按要求设置了环保设施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进行处理。 |
符合 |
|
11. |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2 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 3 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行布置; 4 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5 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 6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中心至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的有关规定。 8 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第6.4.1条 |
厂区道路布置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要求;功能区划分合理。 |
符合 |
|
12. |
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总图布置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规定。净化系统、主体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总图布置应符合GBZ1、GB 50016、GB50187、GB4387、YBJ52、HG/T20649、SDGJ10、YSJ 001和JBJ79等国家及行业相关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保设计规范、规定和规程的要求。 |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00-2010) 第4.7条 |
总图布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规定。净化系统、主体设备和辅助设施等的总图布置符合行业标准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保设计规范、规定和规程的要求。 |
符合 |
|
13. |
净化系统的主体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装和检修空间。主体设备应按工艺流程紧凑、合理布置,主体设备周边应设有运输通道和消防通道,满足防火、安全、运行维护等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保证起吊设施作业条件。主体设备布置应考虑强烈振动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00-2010) 第4.10条 |
净化系统的主体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安装和检修空间。主体设备按工艺流程紧凑、合理布置,主体设备周边设有运输通道和消防通道,满足防火、安全、运行维护等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保证起吊设施作业条件。 |
符合 |
|
14. |
吸收塔宜布置在烟囱附近,浆液循环泵应紧邻吸收塔布置。吸收剂制备及脱硫副产物处理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因地制宣布置。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第5.3.2.1条 |
吸收塔布置在烟囱附近,浆液循环泵紧邻吸收塔布置。 |
符合 |
|
15. |
事故浆池或事故浆液箱的位置应便于多套装置共用。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5.3.2.2条 |
事故池位于脱硫塔下方,位置便于多套装置共用。 |
符合 |
|
16. |
吸收剂料仓、石膏仓或石膏贮存间的布置应靠近主要运输通道。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第5.3.2.3条 |
石灰石储灰罐布置在主要运输通道附近。 |
符合 |
|
17. |
脱硫工程密集区域的道路宜采用混凝土地面硬化等方式处理,以便于检修及清扫。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第5.3.3.4条 |
道路采用混凝土地面硬化方式处理。 |
符合 |
|
三、建构筑物 |
|||||
18. |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1.1条 |
已按规范要求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
符合 |
|
19. |
治理设备的布置应考虑主导风向的影响,以减少有害气体、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 |
《吸附法工业有机 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第5.3.3条 |
治理设备的布置综合考虑地形、风向、减少有害气体、噪声等条件设置。 |
符合 |
|
评价小结:
本单元采用安全检查表对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单元检查,共设有19项检查项,全部符合要求。
该公司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地质条件满足工程需要,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检查表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2012)、《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等编制。
表6.2 环保设备设施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标准 |
项目情况 |
结论 |
1. |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需要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并有发生高处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扶梯、平台、围栏等安全装置。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7.1条 |
除尘器、烟囱等维修、监测点平台上方设置了围栏。 |
符合 |
2. |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振动等有害因素,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4.2条 |
对振动和噪声大的设备基础设计中考虑了减震措施。 |
符合 |
3. |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6.1.1条 |
运行中的零、部件有可靠防护。 |
符合 |
4. |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6.1.2条 |
设备转动、高温危害部位设置防护设施。 |
符合 |
5. |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6.1.6条 |
电机联轴器等转动位置设置了防护罩。 |
符合 |
6. |
管道布置宜明装,并沿墙或柱 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敷设。管道与梁、柱、墙、设备及管道之间应按相关规范设计间隔距离,满足施工、运行、检修和热胀冷缩的要求。 |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第5.2.2条 |
管道布置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敷设。管道与梁、柱、墙、设备及管道之间按相关规范设计间隔距离,满足施工、运行、检修和热胀冷缩的要求。 |
符合 |
7. |
输送污染气体的管道应设置测试孔和必要的操作平台。 |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第5.2.13条 |
烟囱侧面设有测试孔和操作平台 |
符合 |
8. |
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第5.3.1条 |
由排气筒或烟囱排入大气。 |
符合 |
9. |
输送、处理高温气体的管道和设备应设置保温层或安全防护距离,防止烫伤。 |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第9.2.9条 |
从炉窑出来的高温气体的管道从地下进入脱硫塔。 |
符合 |
10. |
除尘器各部件、构件之间可卸式连接应牢固,不应有紧固件滑扣、坏牙、超长露头(允许露头3-5 个螺距)、欠位防松等缺陷。 |
《袋式除尘器 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8471-2020 第6.1.1条 |
除尘器各部件、构件之间可卸式连接牢固。 |
符合 |
11. |
除尘器外观应完整,内部应无杂物。平台、楼梯照明应完好。 |
《袋式除尘器 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8471-2020 第 6.2.1 条 |
除尘器外观完整,平台、楼梯照明完好。 |
符合 |
12. |
布袋除尘器不得设置旁路。 |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2012第6.1.3条 |
布袋除尘器未设置旁路。 |
符合 |
13. |
除尘管道布置应防上管道积灰, 易积灰处应设置清灰设施和检查孔(门)。 |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2012第6.4.9条 |
除尘管道设置了清灰设施和检查孔。 |
符合 |
14. |
管道与除尘器、风机、热交换器等设备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 |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2012第6.4.11条 |
管道与除尘器、风机等设备的连接采用法兰连接。 |
符合 |
15. |
管道、弯头、三通的连接采用焊接。 |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0-2012第6.4.12条 |
管道、弯头、三通的连接采用焊接。 |
符合 |
16. |
袋式除尘器宜采用外滤式过滤形式。 |
《袋式除尘系统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T 32155-2015 第4.2.5条 |
采用外滤式袋式除尘器。 |
符合 |
17. |
袋式除尘器的过滤速度较快或处理细微且粘性大的烟(粉)尘时宜采用离线清灰方式。 |
《袋式除尘系统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T 32155-2015 第4.2.6条 |
该公司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灰尘直接回用于生产线,属于离线清灰方式。 |
符合 |
18. |
袋式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应选用排尘风机。 |
《袋式除尘系统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T32155-2015 第4.2.8条 |
袋式除尘器布置在负压段。 |
符合 |
19. |
烟气系统挡板门应具有防止泄漏功能。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3.4条 |
挡板门具有防止泄漏功能。 |
符合 |
20. |
两台及以上吸收塔合用一个烟气排放口时,每座吸收塔出口应设置检修隔离挡板门。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3.5条 |
两台吸收塔合用一个烟囱,每座吸收塔出口设置了检修隔离挡板门。 |
符合 |
21. |
脱硫吸收塔入口烟道可能接触浆液的区域,以及脱硫吸收塔出口至烟囱入口之间的净烟道应采用防腐措施。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3.6条 |
脱硫吸收塔入口烟道可能接触浆液的区域,以及脱硫吸收塔出口至烟囱入口之间的净烟道采用了防腐措施。 |
符合 |
22. |
脱硫烟道与连接设备应使用补偿器连接,补偿器宜采用非金属材质。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3.8条 |
脱硫烟道与连接设备使用补偿器连接,补偿器采用非金属材质。 |
符合 |
23. |
脱硫烟道应在低位点装设自动疏放水系统。烟道低位点疏水和烟囱冷凝水疏水应通过脱硫工程回用。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3.9条 |
脱硫烟道在低位点装设自动疏放水系统。烟道低位点疏水和烟囱冷凝水疏水通过脱硫工程回用。 |
符合 |
24. |
吸收塔供浆系统宜采用环路管道系统或变频控制,避免浆液沉积。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4.9条 |
吸收塔供浆系统采用环路管道系统,可再循环回到沉淀池中,循环使用。 |
符合 |
25. |
吸收塔浆池应设置搅拌系统和副产物氧化系统,副产物氧化宜采用空气氧化。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5.7条 |
吸收塔浆池设置了浆液循环泵和氧化风机。 |
符合 |
26. |
脱水石膏堆放可采用石膏仓或石膏库。石膏仓或石膏库应满足石膏转运要求。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6.4条 |
脱水石膏堆放在石膏暂存区。 |
符合 |
27. |
脱硫工程压缩空气系统宜与主体工程压缩空气站合并设置,系统内可设置压缩空气罐。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9.2.1条 |
与主体工程合并设置,系统内设置压缩空气储罐。 |
符合 |
28. |
当压缩空气从主体工程引接时,应在脱硫工程区域内设置稳压储气罐,并在储气罐压缩空气入口管道上设置止回阀。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9.2.2条 |
在脱硫工程区域内设置稳压储气罐,并在储气罐压缩空气入口管道上设置止回阀。 |
符合 |
29. |
脱硫工程石灰石/石灰卸料点、石灰石块仓及石灰石粉仓仓顶应设置独立的除尘装置收集扬尘。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10.1条 |
储灰罐设置了独立的除尘器。 |
符合 |
30. |
应设置事故排浆用事故浆液箱。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11.1条 |
设置了事故排浆用事故池,事故池设于脱硫塔附近的地下。 |
符合 |
31. |
吸收塔入口烟道宜设置烟气事故喷淋降温系统。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11.2条 |
吸收塔入口烟道设置了烟气事故喷淋降温系统。 |
符合 |
32. |
脱硫工程应设有超负荷和SO2超标报修系统,并考虑相应的应急措施。 |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第6.11.3条 |
脱硫工程设有超负荷和SO2超标报修系统,一旦报警,系统自动补充浆液。 |
符合 |
33. |
湿式电除尘装置应执行国家的相关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和规程。所选用的设备及材料应是通过认证的合格产品。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DL/T 1589-2016) 第4.2条 |
购买的设备有相应合格证,湿式电除尘装置执行国家的相关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和规程。 |
符合 |
34. |
湿式电除尘装置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情况下均不得影响机组正常运行。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DL/T 1589-2016) 第4.5条 |
湿式电除尘装置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情况下均不影响机组正常运行。 |
符合 |
35. |
湿式电除尘装置进出口应设置性能测试孔,宜设置粉尘浓度在线检测仪表设备孔,且能满足监测设备安装的需求。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DL/T 1589-2016) 第4.6条 |
湿式电除尘装置进出口设置了性能测试孔,设置了粉尘浓度在线检测仪表设备孔,且能满足监测设备安装的需求。 |
符合 |
36. |
湿式电除尘装置主要包括:烟气系统、收集系统、排污系统和电控系统。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DL/T 1589-2016) 第5.1.1条 |
湿式电除尘装置主要包括:烟气系统、收集系统、排污系统和电控系统。 |
符合 |
37. |
湿式电除尘装置不得设置旁路烟道。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DL/T 1589-2016) 第5.1.3条 |
湿式电除尘装置未设置旁路烟道。 |
符合 |
38. |
干式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应返回生产工艺系统回收或二次开发利用,当确无利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或填埋标准进行处理。粉尘储运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扬尘。 |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第7.1.6条 |
该公司回收粉尘收集的灰尘,被二次利用到原料中,能够防止二次扬尘。 |
符合 |
39. |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排气筒高度一律不得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4.6条 |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
符合 |
40. |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生产设备的上部。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或难以做到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可另择合适的场地布置,但应设储尘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 |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第7.4.1条 |
破碎等产生粉尘的工序上方设置除尘罩,经布袋除尘器、烟囱后排出。布袋除尘器的灰斗下设置仓泵。 |
符合 |
41. |
袋式除尘器布置在室内时,应留出便于滤袋的检查和更换的空间。 |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第7.4.5条 |
该公司留出了便于滤袋的检查和更换的空间。 |
符合 |
42. |
设备的阀门、电动机、人孔、检测孔等处应设操作平台或留有操作空间 |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第7.4.6条 |
该公司除尘器留有操作空间。 |
符合 |
43. |
对于车间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应按操作、维修及通风冷却的要求,采用相应形式的隔声罩,如固定密封型隔声罩、活动密封型隔声罩,以及局部开敞式隔声罩等。 |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第4.1.2条 |
泵、风机设置隔声罩,采取防噪措施。 |
符合 |
44. |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第7.2.3.1.3.1条 |
环保设备涉及的安全阀未进行检测。 |
不符合 |
45. |
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验,并注明下次检测日期。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9.2.1.2条 |
该公司环保设备涉及的储气罐压力表未进行检测。 |
不符合 |
46. |
粉尘无组织排放采取密闭、遮盖等治理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涉及爆炸性粉尘,是否按照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要求规范设置除尘系统,采取泄爆等消除或有效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
《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 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 冀环执法函〔2022〕726号 |
破碎区按要求设置除尘系统。不涉及防爆粉尘。 |
符合 |
47.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 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
《工业管道的基本 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第4.2条 |
未设置介质、流向标识。 |
不符合 |
48. |
在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第4.1.1条 |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设置防护栏杆。 |
符合 |
49. |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053-2009) 第4.1.2条 |
环保设施附近平台,未设踢脚板。 |
不符合 |
50. |
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第5.2.2条 |
平台、通道设有护栏。 |
符合 |
评估小结:本单元采用安全检查表对重点环保设施工艺及设备设施单元检查,共设有50项检查项,其中4项不符合要求,其余各项均符合要求。
该公司环保设备不属于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布袋除尘器的材料有足够的稳定性。公司废气、废水、固废治理工程与生产水平相适应,治理设备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治理设备与产生废气的相应设备同步运转。
本评价单元主要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标准规范编制了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安全检查表。
表6.3公用工程及辅助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及内容 |
依据标准 |
实际情况 |
结论 |
1. |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下列要求: 1.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3.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4.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6.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3.1.1条 |
环保设施配套的低压配电所选用的电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
符合 |
2. |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4.2.1条 |
环保设施供电的配电箱高出室内地面50mm,底座采取了封闭措施防止鼠、蛇小动物进入。 |
符合 |
3. |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6.1.1条 |
环保设施配电线路设有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
符合 |
4. |
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7.1.5条 |
环保设施配电控制柜电缆线孔洞封堵与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相同。 |
符合 |
5. |
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17)第4.8条 |
操作规程中有明确严格的规定,现场检查符合要求。 |
符合 |
6. |
应在必要的位置设置断路器和其他保护装置。一旦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能够及时切断故障回路,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6.1.8条 |
环保设施各用电回路均逐级设电流速断电保护和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
符合 |
7. |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符合。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0.3条 |
环保设施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符合。 |
符合 |
8. |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破损等事故。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5.4.1条 |
环保设施配套的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能防止人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破损等事故。 |
符合 |
9. |
——门、窗及孔洞应设置防小动物侵入的措施,并遮阳、防雨雪; ——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挡板。 |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3/T5614-2022) 第6.1条 |
门窗无防止小动物侵入的网格,门口无挡鼠板。 |
不符合 |
10. |
消防水泵房、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 第10.3.3条 |
配电室设有应急照明装置。 |
符合 |
11. |
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17) 第5.1.1条 |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没有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
符合 |
12. |
电气装置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接地导体与接地母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导体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
《交流电气装置的 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 第4.3.7条第6款 |
电气装置的接地部分单独与接地母线连接。 |
符合 |
13. |
烟囱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 |
《烟囱工程技术标准》GB/T50051-2021 第3.2.12条 |
烟囱筒身设置了防雷设施,有相关防雷检测报告,详见附件。 |
符合 |
14. |
风机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产品标准,其选型应满足所处理介质的要求。 |
《大气污染治理工 程技术导则》 HJ2000-2010 第5.4.1条 |
风机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产品标准,其选型满足所处理介质的要求。 |
符合 |
15. |
治理设备应具备短路保护和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
《吸附法工业有机 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第6.5.10条 |
环保设备具备短路保护和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小于4Ω。 |
符合 |
16. |
治理装置安装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6-2013 第6.5.9条 |
治理装置安装区域按规定设置了消防设施。 |
符合 |
17. |
治理工程应按照GB50140的规定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6-2013 第9.2.4条 |
设置手提式灭火器。 |
符合 |
18.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
该公司设置了环保设施周围配置了干粉灭火器,设置了消防安全标志。 |
符合 |
19. |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7.1.3条 |
厂区内设置了消防车道。 |
符合 |
20. |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7.1.8条 |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m。 |
符合 |
21. |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5.1.1条 |
灭火器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疏散。 |
符合 |
22. |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5.1.4条 |
灭火器未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灭火器设置在室外的消防器材箱内。 |
符合 |
评价结果小结:本单元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公用工程及辅助单元进行检查,本单元共检查22项,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其余各项均符合要求。
本单元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公司环保设备的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检查,见表6.4。
表6.4 安全管理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依据 |
检查记录 |
结论 |
1.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
该公司为已有生产装置线的环保治理设施,不再增设定员,由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 |
符合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
未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
不符合 |
3.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
公司对负责环保设施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 |
符合 |
4.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
公司给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
符合 |
5.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
公司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
符合 |
6. |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以上(限上)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总监,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岗位。矿山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独立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1%、不少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至10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应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 |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22号 第十一条
|
公司现有20人,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管理。 |
符合 |
7. |
根据不同岗位应配备安全帽、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焊接面罩、防酸碱手套和防酸工作服、防静电手套、焊接手套、绝缘手套、绝缘鞋、防静电服等。 |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 第5条 |
根据岗位配备了安全帽、防尘口罩、工作服等。 |
符合 |
8.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 (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 (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 (六)其他危险因素。 |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
公司对有限空间进行了辨识:浆液池、脱硫塔、袋式除尘器、隧道窑、皮带输送等属于有限空间,进入有限空间,易发生窒息事故。 |
符合 |
9.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禁止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
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不符合 |
10. |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时间、操作规程适用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
公司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填写《作业票》,逐级进行审批,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符合 |
11. |
是否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
《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执法函 〔2022〕726号 |
安排专门课时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
符合 |
12.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64条 |
该公司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符合 |
13. |
是否将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纳入双重预防机制管理,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是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
《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 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执法函 〔2022〕726号 |
环保设施未纳入双重预防机制管理。 |
不符合 |
14. |
是否根据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工艺特点,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 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执法函〔2022〕726号 |
未制定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 |
不符合 |
15. |
是否针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风险,在危险源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开展危险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
《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 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执法函 〔2022〕726号 |
未在除尘器、脱硫塔等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不符合 |
16.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要求。 |
符合 |
17. |
湿式电除尘装置的操作人员上岗前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进行定期培训,系统掌握湿式电除尘相关技术要求和技术特点。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DL/T 1589-2016) 第10.1.1条 |
湿式电除尘装置的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专业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进行定期培训,系统掌握湿式电除尘相关技术要求和技术特点。 |
符合 |
18. |
应建立健全与湿式电除尘装置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运行检修规程。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DL/T 1589-2016) 第10.1.6条 |
未建立相关制度及运行检修规程。 |
不符合 |
19. |
建立湿式电除尘装置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记录制度,应按时记录一次电压电流值、二次电压电流值、喷淋水开关时间等重要参数。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DL/T 1589-2016) 第10.1.7条 |
有相关记录。 |
符合 |
20. |
湿式电除尘装置运行期间,严禁打开人孔门锁,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DL/T 461中的有关规定。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DL/T 1589-2016) 第10.3.2条 |
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操作,安全防护措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符合 |
评估小结: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环保治理改造项目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共检查20项,其中6项不符合要求,其余各项均符合要求。
该公司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环保设施日常安全管理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间操作人员负责区域的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公司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公司对负责环保设施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必须采取多层次的安全措施加以控制,以增加其可靠程度。安全措施的成败如何,取决于决策。因此,决策是控制的核心,如何采取安全措施要针对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或特定的安全问题,选择最优的安全措施方案,安全措施方案应根据管理层次存在的问题、目标和任务的不同有所区别,并坚持以下原则:
(1)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
①直接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设备本身既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任何事故和危害。
②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不得留给用户去承担)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③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若以上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警示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体防护用品等措施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2)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要求所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
(3)安全对策措施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①针对性是指标对行业特点和评估中提出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后果,提出对策措施。
②提出的对策措施是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设计、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因而对策措施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和实施的。
③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国家及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技术水准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4)对策措施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设计规定的要求。
存在的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详见下表。
序号 |
存在的问题 |
检查依据 |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
1. |
环保设备涉及的安全阀未进行检测。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第7.2.3.1.3.1条 |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
2. |
该公司环保设备涉及的储气罐压力表未进行检测。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9.2.1.2条 |
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验,并注明下次检测日期。 |
3. |
未设置介质、流向标识。 |
《工业管道的基本 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第4.2条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 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
4. |
环保设施附近平台,未设踢脚板。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053-2009) 第4.1.2条 |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
5. |
门窗无防止小动物侵入的网格,门口无挡鼠板。 |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3/T5614-2022) 第6.1条 |
——门、窗及孔洞应设置防小动物侵入的措施,并遮阳、防雨雪; ——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挡板。 |
6. |
未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7. |
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禁止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
8. |
环保设施未纳入双重预防机制管理。 |
《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 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执法函 〔2022〕 726号 |
将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纳入双重预防机制管理,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
9. |
未制定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 |
《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 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执法函〔2022〕 726号 |
根据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工艺特点,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10. |
未在除尘器、脱硫塔等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环保设施和 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执法函 〔2022〕 726号 |
针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风险,在危险源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开展危险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
11. |
未建立相关制度及运行检修规程。 |
《湿式电除尘技术规范》(DL/T 1589-2016) 第10.1.6条 |
应建立健全与湿式电除尘装置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运行检修规程。 |
7.3环保设施平面布置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环保设施平面布置选择应遵从降低环境影响、方便施工及运行维护等原则,并按照消防要求留出消防通道和安全保护距离。
(2)环保设施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相关平面布置的要求。
(3)环保设施的采购,应选用有资质的公司,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1)主体工程启停机时应安排脱硫工程先开后停。
(2)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3)在设备运转过程中,如发现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检查,若是小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设法消除。
(4)现场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专人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严禁非电工人员随便拆改。各种电气设备,必须设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他人不得擅自乱动。
(5)做好防雨、接零等保护措施。现场各种电线接头、开关应装入开关箱内。
(6)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觉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状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7)工厂应建立建全与环保工程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操作和维护技术规程;建立脱硫工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帐。
(8)电源控制柜要设置接地保护,且安装在稳固的位置。
(9)应对脱硫工程的管理和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系统掌握脱硫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10)定期全面系统排查辨识环保设施安全风险隐患,特别是经过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设施(包括环保设施本体、钢支架、钢筋舲支架)的设计、制造、安装缺陷,以及支撑能力、基础沉降、构件锈蚀等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和进度,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1)根据环保设施风险隐患排查、设计复核、稳定性和强度校核等结果,相应制定修订环保设施检修、运行规程,健全操作规程体系,提升规程规范的实用性和可执行性。要加强操作规程的宣贯学习,加大规程执行力度,督促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开展操作和消缺检修工作。
对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检修是设备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也是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设备在使用中要严禁超设计参数,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保持传动装置润滑良好,无震动,无泄漏。保证设备的温度和压力控制系统工作正常,防止温度和压力失控。另外,应建立设备档案,对需要长期运行的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一旦发现危险因素要及早采取措施,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1)现场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齐全必要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动火分析合格方可动火作业。
(3)严格按照各类危险作业安全规范要求进行作业。
(4)排烟筒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需要登高作业,要严格遵守登高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5)各种电气设备的非带电金属外壳,应设置可靠的接地系统,并经常检查其可靠性;带电导体的裸露部分,应设置保护网,高压变电危险区设置警告牌。
(6)高处作业坠落危险场所应设置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7)对机械转动设备,应经常检查零部件是否齐全、松动,均应按规定加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8)尽量采用高自动化、低风险类设备。
(9)现场编制各设备的操作规范、作业指导书等安全文件或安全标识牌。
(10)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且佩戴合格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应急厅函【2020】299号)辨识,该公司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如除尘器、脱硫吸收塔内部检维修作业、事故池等清淤作业,在检修及清淤作业中应重点进行防护。
作业前应事先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合格才能作业。作业负责人事先向作业人员告知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准备好应急救援物资,设置警示牌。设置外部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中断作业并撤离现场。
密闭空间环境较差,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实行轮班制。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需要用电时,应使用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受限空间作业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环境中作业,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作业,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作业完成,清点作业人数,确保作业人员全部撤离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同时拆除各种警示牌。
完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根据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定期或每次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对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有限空间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要求;2)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方法和防范措施;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4)工具、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应急装备的正确使用;5)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需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厂三级教育培训,以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为老员工进行“四新”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3)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4)根据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国家及地方有关最新政策要求,不断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严格执行。
(5)根据环保设施的运行特点,建议企业适时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并按照《导则》要求聘请应急管理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6)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预案的演练需结合该公司的危险性,进行功能演练甚至全面演练,即通过对模拟事故的处理及操作演练,提高应急人员在遇到事故时的实际处理能力及操作能力。
(7)加强对公司员工安全知识的培训,使从业人员均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应急救援设施、灭火器材。
(8)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9)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完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计量仪表定期检验合格。
(10)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2)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双重预防机制责任,加强双控体系的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及措施。加强标准化体系的运行管理,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安全标准化运行进行自评,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对员工进行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培训,使员工对所从事岗位的风险有更充分的认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使隐患排查工作更有针对性,降低风险。
(13)根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4号),对存在有限空间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标志,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14)定期对应急救援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15)建议该公司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防护部位,落实岗位职责和安全禁令,聘请专业消防部门、机构进行消防检查验收,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及防火、防爆工作,建立完善消防档案,做好基础信息管理建设。
本评估小组从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设施使用、运行过程存在的危险性和相关的事故案例分析着手,对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评估,得出了如下的结论:
通过评估分析,该公司的环保设施使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车辆伤害、容器爆炸、其他伤害等。
(1)该公司环保设施工艺成熟、稳定,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装备水平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求。
(2)公司为针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安全评价时,建议增加环保设施的相关安全评价内容。
(3)该公司对环保设施危险有害因素方面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有效管理,可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4)该公司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厂区生产设备及辅助设施进行了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但针对环保设施虽进行了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但是相关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缺少。
(5)该公司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制定了与环保设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对全厂职工进行了安全培训,定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企业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突发事件上的处置能力。
(7)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该公司环保治理设备及配套设施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通过对易县少芹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估,本报告认为该公司在确保环保设施各项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并落实各项安全建议的条件下,其环保设施的运行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风险可接受。
需要注意,安全生产是动态过程,本报告为编制周期内的环保设施现状,如果企业后期因为环保设施损坏、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人为故意破坏等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报告不负相关责任;如果企业总平面布置、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本报告自动失效。所以企业应继续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本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与建议,保证环保设施安全运行。希望该公司能够严抓管理与落实,同时,应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特别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加强环保设施的维保,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性,以保障生产安全。
1、委托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防雷检测报告
5、三项制度目录清单
6、地理位置图
7、周边关系及总平面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