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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消防对学而思罚款2万,有网友提出:违反消防法第16条,逾期不改正,不是应该按消防法67条,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罚吗,怎么会罚款2万呢?那好吧,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消防法三条原文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反《消防法》第16条,有两种处罚情形
1、违法行为符合《消防法》第60条规定的,按第60条处罚。这个也就是常说的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具体处罚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是两层意思,一是责令改正,就是让你改正违法行为(火灾隐患),这个改正分为责令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两种情况,能立即改正的要求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可以限期改正,要求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消防监督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下发相应的法律文书;二是罚款,在责令改正(立即或者限期)的同时,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直接立案调查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罚款处罚,额度是五千到五万。
2、违法行为不符合第60条规定的,按第67条处罚。也就是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3、两者的主要差别。第60条罚的基本是硬件方面的、比较严重的情形;第67条罚的基本是软件方面的,制度、管理方面的情形。同时要注意,第60条的责令改正,是包括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的,按第60条,限期改正没改,比如你单位有30个灭火器坏了,消防部门限期一个月内维修好,同时依照规定罚款5000元,一个月之后去复查,你那灭火器还没维修好呢,这就会按第60条1款7项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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